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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:一揽子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、处置3个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4-03-07 浏览:219

为贯彻落实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“入口”到“出口”全生命周期管理,报经省政府同意,2024年2月,安徽省财政厅一揽子印发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》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》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配置办法》《使用办法》《处置办法》)。

《配置办法》共七章三十二条,详细阐述了适用范围及配置定义和原则,对管理机构及职责、资产配置标准、资产配置方式、资产配置程序、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详细规定。

《配置办法》体现四个方面创新。一是将厉行节约贯穿始终,在资产配置方式、配置条件、监督管理等方面突出厉行勤俭节约的政策导向,坚持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,强调调剂优先,要求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,存量资产数量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,没有标准的从严控制,切实把过紧日子要求落到实处。二是完善配置原则、标准等内容,与时俱进调整配置原则,增加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等内容,落实资产盘活、环保等要求,增加资产配置标准的定义、类别、制定要求等,进一步丰富办法的内容。三是优化相关单位职责分工,完善财政部门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、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责分工,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,形成各司其职、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。四是优化简化资产配置程序,将资产配置融入预算编制管理,与预算编制同申报、同审核,新增预算执行中资产配置调整的要求,压紧压实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,进一步强化资产与预算的紧密结合。

《使用办法》共七章五十二条,明确适用范围及资产使用总体原则等,对管理权限、基础管理、使用方式、使用收入、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。

《使用办法》主要突出四个方面创新。一是优化审批权限,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主管部门,停车场、体育文化场馆、教育教学场地等国有资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,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,不再另行审批。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,要求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,充分运用安徽省政府公物仓等平台,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,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。三是支持科技创新,明确省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,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。四是新增国有资产出借管理,区别于资产出租,明确出借国有资产的要求、出借期限、决策程序、审批权限等,进一步细化操作、规范管理。

《处置办法》共六章三十九条,明确适用范围、总体原则等,对处置权限和要求、处置方式和程序、资产处置收入、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。

《处置办法》主要突出五个方面创新。一是优化处置审批权限,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按照房屋、土地、其他资产等,区分单件、批量情况,分别设置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审批权限,强化集体决策有关要求,重大事项、特殊情况等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,放管结合提高资产处置管理效能。二是支持科技创新,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转让、作价投资等无需审批或备案,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,纳入单位预算,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。三是进一步明确公开处置原则,明确除政府收储、征收外,需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,规范交易底价设置。四是扩大资产无偿划转范围,明确因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、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,单位履行程序后可将符合条件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国有企业。五是完善资产处置方式和程序,细化不同类型资产报废条件及要求,增加电器电子产品、车辆等报废处置的环保要求,进一步强化可操作性。
(来源:安徽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)